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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宜昌天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王成(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陈勇(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宜昌天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艾祖鸿(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系宜昌开发区宜陈钢管扣件租赁站业主,经营场所宜昌开发区张家村二组。
委托代理人王成,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勇,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天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峰渔洋关镇曹家坪村一组(茶城四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训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艾祖鸿,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宜昌天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后,被告天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了被告天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上诉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在继续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受理费1260元(已减半,原告已缴纳1261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受理费1260元(已减半,原告已缴纳1261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易礼平

书记员: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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