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张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浠水县。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493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曾献阳
书记员: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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