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增付,住定州市,系原告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恒东,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换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松,住定州市,系李换起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青,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换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冀0682民初908号民事判决,被告李换起不服该判决,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作出(2017)冀06民终81号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增付、池恒东,被告李换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松、王玉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836元中的11000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医药费201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护理费8128.5元,营养费7200元,误工费40479.93元,残疾赔偿金16686.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鉴定费1400元,快递费1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87034.03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4日早晨7点左右,在定州市大鹿庄乡东北齐村的公路上,被告驾驶摩托车将正常行走的原告撞到,随后被告找车将原告送到医院。被告仅支付1万余元后不再支付医药费。要求误工费计算至评残日前一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3月14日早晨7时左右,在定州市大鹿庄乡东北齐村南北向公路上,被告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在原告听到声音回身时被被告从后面撞倒。原告受伤后先后在东亭××、定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7天,定州市中医院的诊断证明为:“1、左股骨颈骨折2、高血压病3级3右股骨颈骨折术后”。原告共花费医疗费20129元,花费交通费85元。被告称垫付12400元原告仅认可12000元,被告亦无证据证明,故被告垫付金额认定为12000元。
本案发回重审后,原告申请对自己的伤残程度及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进行了评定,定州市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3月19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为:陈某某的伤残等级属十级伤残。陈某某误工期365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80日。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定州市东亭××、定州市中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中医院的证明、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高血压治疗费用与事故损害无关,原告已66岁,已丧失劳动能力,治疗高血压的费用及误工费不应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发生事故时是在原告回身时被被告撞到,且被告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责任。原告虽已超过60周岁,但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已丧失劳动能力,所以其误工期以鉴定意见的365日计算并无不妥,另外,原告的高血压病虽不是事故原因造成,但若不加治疗有可能会扩大原告的损伤情况,故治疗高血压的费用应属于必要的治疗费用,被告亦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伤者精神遭受痛苦的补偿,原告要求3000元予以支持,快递费未显示与本案的关系,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20129元;误工费19779元(19779元÷365天×365天),原告要求按747天计算误工费不予支持;护理费8128.35元(19779元÷365天×150天);残疾赔偿金为15471.4元(11051元×10%×14年);鉴定费1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100元×17天);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营养费7200元(180天×40元);交通费85元;以上共计76892.75元,扣除被告先期垫付的12000元后,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64892.75元。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换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64892.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 晨 审判员 赵坤敬 审判员 党红欣
书记员:张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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