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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李世界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农民
原告:李世界,农民,系原告陈某某之夫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修成,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16号。
代表人:郭友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卢宗慈,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李世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陈某某、李世界负担。

审判员  朱斌

书记员: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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