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农民
原告:李世界,农民,系原告陈某某之夫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修成,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16号。
代表人:郭友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卢宗慈,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李世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陈某某、李世界负担。
审判员 朱斌
书记员: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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