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权、刘季威,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美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熊国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美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夏晓鹭 审 判 员 徐忠祥 人民陪审员 张喜庆
书记员:刘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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