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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均与王前、张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旭鹏,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王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王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徐妮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王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林妹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前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春园东路119号(汽车产业开发区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60661338K。
法定代表人:王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襄阳冠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676495824D。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旺前集团襄阳东湖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前襄阳东湖酒店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谢洼居委会东风国际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前,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九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陈某均与被告王前、张某某、王伟、徐妮娜、王星、林妹霞、旺前公司、冠良公司、旺前襄阳东湖酒店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无法在简易程序法定审理期限内审理终结,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苏俊
审判员 周建军
审判员 陶华兰

书记员: 周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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