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蟹塘村小圩东村。
被告:上海优和施楼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236号2幢。
法定代表人:褚惠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昶林,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上海优和施楼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姒 勇
书记员:唐军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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