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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儿童。法定代理人陈山岭,农民。法定代理人牛佩娟,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金凤,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郭丽敏
书记员:李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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