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李丽斌(黑龙江东方律师事务所)
绥棱县皇香食品有限公司
徐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晓坤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丽斌,黑龙江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棱县皇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
二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晓坤,黑龙江中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棱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6民初95号民事判决。
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丽斌,被上诉人绥棱县皇香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被上诉人徐某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晓坤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棱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6民初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绥棱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棱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6民初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绥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敏
书记员:康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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