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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秋、王韬与上海惠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王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龙,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惠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静。
  原告陈某秋、王韬与被告上海惠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秋、王韬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5元,减半收取计2232.50元,由原告陈某秋、王韬共同负担。

审判员:周  珣

书记员:甘青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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