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尹玉伟,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涛与被告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陈某涛负担。
代理审判员 鞠法昌
书记员:赵文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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