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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涛与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尹玉伟,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涛与被告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陈某涛负担。

代理审判员  鞠法昌

书记员:赵文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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