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曾用名陈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清,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小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上海律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宁,上海律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8)沪0118民初161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告陈邵某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嘉松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提供现金担保。申请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某以被申请人陈邵某已履行判决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陈邵某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嘉松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水英
书记员:孙佑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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