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云,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
被告:霍建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党军,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霍某某、霍建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 尹同伟
审判员 李文峰
审判员 王鹏
书记员: 赵立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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