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农民,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清(李某某之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个体经商,住湖北省仙桃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大道东段**号。法定代表人:魏朋,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许秀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经商,住湖北省仙桃市。
上诉人陈某新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许秀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4民初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彭作清是否代表仙桃市瑞琦建材有限公司与陈某新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4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某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先锋
审判员 别瑶成
审判员 汪丽琴
书记员:韩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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