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彬,河北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耀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00941565K。
法定代表人:徐庆涛,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某与被告秦某某耀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0元,减半收取计18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常润清
书记员: 戴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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