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马超(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
潘黎明(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
邹某某
於德军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黎明,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
第三人:於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第三人於德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汉裕
书记员:胡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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