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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义军诉黑龙江省德利能源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黑龙江省德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程伟(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男,1970年4月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被告黑龙江省德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铁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伟,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黑龙江省德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长:孙雪静

书记员: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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