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施展(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张某
谭某某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施展,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
被告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张某、谭某某银行账户内200000元资金或查封被告张某名下位于伍家岗区桔城路15号附2号6栋1单元1402室(所有权证号为0414645)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张某、谭某某银行账户内200000元资金或查封被告张某名下位于伍家岗区桔城路15号附2号6栋1单元1402室(所有权证号为0414645)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张某、谭某某银行账户内200000元资金或查封被告张某名下位于伍家岗区桔城路15号附2号6栋1单元1402室(所有权证号为0414645)的房屋一套。
审判长:李祖旺
书记员: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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