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与孙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
王凌志(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
陈某
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开平区。
委托代理人:王凌志,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开平区。
委托代理人: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长:周立荣
审判员:卞燕
审判员:毕志坤

书记员:陈家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