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孙某
王凌志(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陈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开平区。
委托代理人: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孙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开平区。
委托代理人王凌志,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孙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周立荣
审判员:卞燕
审判员:毕志坤
书记员:陈家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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