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丽娟,女,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朝阳大道4号。
负责人:廖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煜,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丽娟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宣判前,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丽娟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丽娟撤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陈丽娟负担。
审判员 刘晓风
书记员: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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