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钟民(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金志方(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柳龙(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鑫国慧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钟民、金志方,均系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柳龙,系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鑫国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街宝丰三村5号1栋13层1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龙,系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被告武汉市鑫国慧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祝玲
审判员:王才仕
审判员:周佩芳
书记员:李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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