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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邵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月红,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律,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燏,湖北地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鄂0203民初1453号民事裁定,对原告陈某某的担保财产进行了查封。现因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7)鄂0203民初1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原告陈某某为此申请本院解除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案外人成佳名下的位于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马路1号2号楼2单元1006室(产权证号:黄房权证西字第××号)的查封。

审判员  吴翔

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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