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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保定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朱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
王小娜(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
保定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谦(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朱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小娜,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899号。
法定代表人康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谦,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陈某某与被告保定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2元,减半收取856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2元,减半收取856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申明珠

书记员: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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