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寅旻,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嘉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发,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森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甘泉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陈某与被告陈嘉华、第三人陈森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沈 烨
书记员:张 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