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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沈湘云、成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
张建军(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
沈湘云
成粼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沈湘云。
被告成粼。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沈湘云、成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湘云、成粼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沈湘云、成粼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沈湘云、成粼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3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沈湘云、成粼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沈湘云、成粼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3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辛天成

书记员:周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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