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代理人邓建和,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仅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穴市新矶棉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增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志伟,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武穴市新矶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30元,减半收取2546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 陈孔齐 审判员 付焰明 审判员 樊劲松
书记员:吴慧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