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卢灿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来宏,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竹山县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明钦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764111149C。
法定代表人:陈中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明钦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73794820XN。
法定代表人:陈中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中生,男,生于1967年9月16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十堰市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永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竹山县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永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通过十堰市仲裁委员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竹山县交通运输局应结领的工程款扣留250万元;2、对被申请人竹山县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竹山县城关镇宏发路以南511.85㎡、竹山县城关镇宏发路以北921.4㎡、竹山县城关镇体育中心以南3016.5㎡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挂牌出让取得)予以查封。担保人十堰双松实业有限公司用其享有的位于十堰市黄龙镇西宁路9号,面积为4925.38㎡,土地证号为十堰市国用(2010)第待0000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本案财产保全担保。2018年10月31日,十堰市仲裁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及相应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竹山县交通运输局应结领的工程款扣留250万元。
二、对被申请人竹山县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竹山县城关镇宏发路以南511.85㎡、竹山县城关镇宏发路以北921.4㎡、竹山县城关镇体育中心以南3016.5㎡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挂牌出让取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对担保人十堰双松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黄龙镇西宁路9号,面积为4925.38㎡,土地证号为十堰市国用(2010)第待0000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永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红卫
书记员: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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