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黄秀斌
姜某
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男,汉族,1971年1月生,住伊春市。
委托代理人:黄秀斌,女,汉族,1977年3月生,住伊春市,系陈某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某,男,汉族,1980年2月生,现住伊春市。
委托代理人: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伊中民终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16年3月30日陈某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赟
审判员:李卓
审判员:刘继红
书记员: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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