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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冯某某、牡丹江中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张艳(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
潘龙(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
冯某某
牡丹江中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代理人张艳,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龙,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牡丹江中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河201国道铁岭镇东新村,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牡丹江中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未缴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陈某某仍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或办理诉讼费减交、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牡丹江中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未缴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陈某某仍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或办理诉讼费减交、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郭红波
审判员:金银花
审判员:黄霞

书记员:朱宪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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