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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陈某与陈某某、张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敏,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敏,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光辉。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光辉。
  原告陈某某、陈某与被告陈士杰、张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陈某某、陈某现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陈某某、陈某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陈某负担。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史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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