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东方与陈某某、訾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东方,农民。
委托代理人柳国杰,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农民。系原告陈东方之父。
被告訾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方与被告陈某某、訾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东方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东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东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陈东方负担。

审 判 长  孙兆军 审 判 员  何克斌 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

书记员:李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