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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方与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东方
罗寒松(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
孙凯(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炳芳
赵增吉(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
祝焱军

原告:陈东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寒松,系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系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芳,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增吉,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第三人:祝焱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方诉被告张某某、第三人祝焱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东方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东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东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766元,由原告陈东方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陈东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东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766元,由原告陈东方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朱浩波

书记员: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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