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东方。
原告:翁某某。
被告:祝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增吉,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建、张炳芳,均系特别授权。
原告陈东方、翁某某与被告祝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7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原告陈东方、翁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东方、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东方、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陈东方、翁某某负担(原告陈东方、翁某某已交纳,被告祝某某已于2017年10月10日支付给原告陈东方、翁某某)。
审 判 长 余 俊 人民陪审员 陈学军 人民陪审员 罗莲英
书记员: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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