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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杜某某、王星光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张岩(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杜某某
王星光
王政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吕赶年(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岩,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星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以上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稚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赶年,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王星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临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岩,被告杜某某、王星光的委托代理人王政,被告太平洋保险临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赶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的责任方应当依法对受害方进行赔偿。本次事故,被告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负赔偿责任,但被告杜某某系被告王星光雇佣的司机,对他人所造成的伤害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故应由被告王星光承担赔偿责任,因鲁Q×××××/鲁Q×××××挂在被告太平洋保险临沂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损失243200元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临沂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项下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仍不足部分再由被告王星光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的损失在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的损失均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临沂公司赔偿,被告杜某某、王星光不再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在此次交通事故处理期间,被告王星光已先行垫付给原告款55500元,应在总赔偿款243200元中予以扣除,至于被告王星光在此事故垫付的55500元,可另行向被告太平洋保险临沂公司主张权利,本案不做处理。所以被告太平洋保险临沂公司在两份交强险项下应赔偿原告车损和货损各2000元,共计4000元;其他车损、货损及施救费计239200元(243200元-4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扣除被告王星光垫付的55500元后被告太平洋保险临沂公司共应给付原告车损、货损及施救费187700元(243200元-55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第三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原告陈某某车辆损失费、货物损失费、施救费共计1877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98元由被告王星光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的责任方应当依法对受害方进行赔偿。本次事故,被告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负赔偿责任,但被告杜某某系被告王星光雇佣的司机,对他人所造成的伤害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故应由被告王星光承担赔偿责任,因鲁Q×××××/鲁Q×××××挂在被告太平洋保险临沂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损失243200元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临沂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项下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仍不足部分再由被告王星光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的损失在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的损失均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临沂公司赔偿,被告杜某某、王星光不再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在此次交通事故处理期间,被告王星光已先行垫付给原告款55500元,应在总赔偿款243200元中予以扣除,至于被告王星光在此事故垫付的55500元,可另行向被告太平洋保险临沂公司主张权利,本案不做处理。所以被告太平洋保险临沂公司在两份交强险项下应赔偿原告车损和货损各2000元,共计4000元;其他车损、货损及施救费计239200元(243200元-4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扣除被告王星光垫付的55500元后被告太平洋保险临沂公司共应给付原告车损、货损及施救费187700元(243200元-55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第三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原告陈某某车辆损失费、货物损失费、施救费共计1877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98元由被告王星光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王朝
审判员:陈晨
审判员:赵志武

书记员: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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