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于东兴,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文泽,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告刘某,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告杨国利,住河北省承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刘某、杨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815.00元(已经减半收取),保全费147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南雪
书记员:高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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