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东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敏,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
原告陈东东与被告金路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路某、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金路某、王某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凤嫣
书记员:靳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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