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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东与郭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东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敏,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
被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
被告:郭士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
被告宋伟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

原告陈东东与被告郭某、宋某某、郭士强、宋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陈东东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东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陈东东负担。

审判长 张淑惠
人民陪审员 杨玉亭
人民陪审员 张玉静

书记员: 朱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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