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东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敏,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
被告:苏小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
被告:苏扬凡,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
原告陈东东与被告苏某、张某、苏小平、苏扬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陈东东于2018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东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陈东东负担。
审判长 张淑惠
人民陪审员 杨玉亭
人民陪审员 张玉静
书记员: 朱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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