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东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敏,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世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陈东东与被告段世洋、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东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世洋、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东东向本院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本金41445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利息及逾期利息、违约金合计按月息2%计算从2016年1月20日开始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0月23日,被告通过河北奥利汇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借原告款50000元,期限至2017年4月15日,月息1.6%,分18期偿还,还款日为每月15日。借款后,被告归还了3期约定的本息,其中本金8333元,利息5401元,后又还本金222元,利息153元。后经催要,被告未再还款。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0月23日,被告段世洋通过中介机构河北奥利汇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借原告款50000元,期限至2017年4月15日,月息1.6%,分18期偿还,还款日为每月7日,月还款金额为2771元,逾期不还,按每逾期一天利率上浮100%计算支付逾期利息并应支付剩余本金1%的违约金。王某某与段世洋系夫妻关系,为原告出具了与段世洋共同还款的声明。借款后,被告归还了3期本息,其中本金8333元,利息5401元,后又还本金222元,利息153元。剩余本息,经催要,被告未再还款,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50000元,有借款合同和借据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被告在还部分款后经催要未再还款,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为原告出具了共同还款声明,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日负连带责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445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从2016年1月20日起按照约定的利率和违约金计算方法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但总额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得出的总额)。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元,由被告段世洋、王某某负连带责任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惠民
书记员:马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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