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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东与徐某某、朱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东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敏,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被告:朱某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原告陈东东与被告徐某某、朱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陈东东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东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东东负担。

审判长 张淑惠
人民陪审员 王慧丽
人民陪审员 杨玉亭

书记员: 王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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