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东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敏,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陈东东与被告张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东东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东东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东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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