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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东与吕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东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敏,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抚宁县。。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抚宁县。。
被告陈宝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抚宁县。。

原告陈东东与被告吕某某、陈某某、陈宝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某、陈某某、陈宝魁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东东向本院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1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三项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判决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三套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2日,被告吕某某分三笔借原告陈东东款6万元、30万元、45万元,并订立了三份民间借贷合同,三份合同均对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吕某某用其三套房屋为三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后被告陈宝魁提供保证担保。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三笔借款后,但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吕某某借原告三笔款共计81万元,有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借据证明,应予认定。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对于利息和逾期利息、违约金,因总和超过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月息2%的利率,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陈某某作为吕某某的丈夫,对吕某某对外所举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陈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吕某某提供的房屋抵押担保问题。根据《物权法》第170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告吕某某用其三套房屋分别为三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不违反法律规定,抵押合同有效,在双方按照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后,原告即已享有担保物权,原告已成为担保物权人,依照该规定原告在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陈宝魁提供的保证担保问题。被告陈宝魁为三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未超过保证责任期间,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的规定,本案的担保既存在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存在人的担保,且未约定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责任承担顺序,故本案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物的担保不足以清偿债权时,再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执行程序中保证人放弃该顺序利益自愿先承担保证责任并实现原告债权的除外。据此,判决如下:(
(2016被告吕某某、陈某某负连带责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1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总和按月息2%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
(2016原告对被告吕某某提供抵押的三套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陈宝魁对吕某某提供抵押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原告债权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三项,均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00元,由被告吕某某、陈某某负连带责任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尹红雷 审 判 员  华国宇 人民陪审员  刘 欣

书记员:马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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