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委托代理人:谭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张冬云
书记员:刘丽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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