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
负责人:高力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超,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3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5日19时50分左右,原告陈某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时,撞向前方肖某驾驭的畜力车,造成肖某死亡,牲畜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博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博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解,陈某一次性赔偿肖某亲属各项损失30万元,并已实际支付。且本次事故给陈某驾驶的车辆造成损失。故依法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原告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公司投保交强险、限额三十万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4134元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承担。
陈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博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收到条、博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博野县公安局死亡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收到条,被告对以上证据真实性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被告有异议的河北强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及公估费票据、施救费票据,因该鉴定系原告申请本院对外委托鉴定所得报告,施救行为已实际发生,故本院对以上证据真实性及内容予以认可。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5日19时50分许,陈某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保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博野县八里庄村路段时,撞同向前方肖某驾驶的畜力车,造成肖某死亡,牲畜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博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后认定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博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赔偿肖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畜生损失、车损等各项损失共计300000元,赔偿款已实际支付。原告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因此次事故受损,车辆损失经河北强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损失为13400元。原告驾驶的事故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限额3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4134元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应当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原告的损失包括:一、已赔偿肖某家属部分1、死亡赔偿金141691元(12881元×11年),死者肖某出生于1949年8月30日,住博野县,故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11年;2、丧葬费32633元(65266元÷2),标准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六个月;3、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事故造成肖某死亡,原告赔偿肖某家属50000元并无不当;4、误工费1281.32元(23384元÷365天×10天×2人),肖某家属处理事故必然会产生误工,本院酌情支持两人各误工十天,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收入标准计算;5、交通费500元,原告主张赔偿3000元交通费无证据支持,本院酌定500元;二、原告自己损失部分6、车辆损失费13400元,有公估报告证实,本院予以支持;7、鉴定费3000元,有公估费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8、施救费1800元,有施救费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共计244305.3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共计244305.32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418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24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蕾蕾
书记员: 王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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