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与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刚,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爱萍

书记员:刘苏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