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刚,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爱萍
书记员:刘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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