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梅,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
被申请人: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上海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郝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郝某某银行存款156,39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郝某某银行存款156,39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利
书记员:姚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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