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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立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立
董忠良(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
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
陈孝军(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老庙乡陈家营村229号。
委托代理人:董忠良,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双义,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
负责人:李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孝军,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立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依法由审判员王荣江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忠良、万双义,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孝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14年5月4日本院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被告提出上诉,2014年7月31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系涉案豫E×××××号轿车的所有人,在被告处为该车投入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用,被告系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承包该车辆保险,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陈某立系被保险车辆的所有人,依法享有该车保险利益,亦享有合同的权利,承担义务。被告所辩原告不享有合同的权利、义务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所辩应当先由事故相对方车辆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事故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被告负50%的责任的主张与该规定不符,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告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的数额应按鉴定机构评估的数额确定;原告为确定保险车辆损失数额,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公估费、拆解费,被告应承担,故原告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车辆发生事故后应予施救,故原告主张的施救费合理合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在机动车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立车辆损失28019元、公估费2242元、拆解费1500元、吊拖费900元,以上合计326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系涉案豫E×××××号轿车的所有人,在被告处为该车投入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用,被告系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承包该车辆保险,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陈某立系被保险车辆的所有人,依法享有该车保险利益,亦享有合同的权利,承担义务。被告所辩原告不享有合同的权利、义务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所辩应当先由事故相对方车辆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事故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被告负50%的责任的主张与该规定不符,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告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的数额应按鉴定机构评估的数额确定;原告为确定保险车辆损失数额,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公估费、拆解费,被告应承担,故原告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车辆发生事故后应予施救,故原告主张的施救费合理合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在机动车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立车辆损失28019元、公估费2242元、拆解费1500元、吊拖费900元,以上合计326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荣江

书记员:贾秉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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