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吴昌某
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
田东
原告陈某某。
被告吴昌某。
委托代理人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田东,系被告吴昌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吴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昌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昌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昌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昌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昌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小艳
书记员:王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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