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税勇(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税勇,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1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向芳
书记员:徐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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